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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馳名商標侵權案件中看商標功能與商標使用的聯(lián)系

發(fā)布時間:2016-12-29 閱讀次數: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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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體: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評貴陽老干媽公司訴被告貴州永紅公司、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4號案件

  【裁判要旨】

  由于傳統(tǒng)商標制度是以“禁止混淆”理論搭建的,商標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傳統(tǒng)混淆理論認為無混淆時,無侵害,不保護,認為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用于識別來源”的使用行為是認定侵權的前提。但馳名商標不僅具有普通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還因自身顯著性和良好聲譽具備了廣告功能,在此情況下,無混淆,仍可能侵犯權利人的利益。所以,在對上述“商標使用行為”進行解釋時,可以從商標的兩大功能上進行區(qū)分,不僅包括“識別性商標使用”,還包括“廣告性商標使用”。

  【案情介紹】

  原告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貴陽老干媽公司)擁有“老干媽”文字注冊商標,且“老干媽”已經為國內外廣大消費者所知悉。被告貴州永紅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貴州永紅公司)制造、銷售的牛肉棒產品包裝的正面上部標有其自有的“牛頭牌及圖”商標,中部則印有“老干媽味”字樣。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涉案商標,屬于惡意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則辯稱涉案產品包裝突出使用了自己的注冊商標“牛頭牌及圖”,而“老干媽味”字體偏小,消費者不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牛肉棒除了“老干媽味”,還有“原味”“麻辣”“黑胡椒”,這是對產品配料品牌的真實、合理描述和使用,因此,其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

  一審認為,“老干媽”商標為馳名商標,可以享有跨類保護。涉案產品突出使用了被告自己的注冊商標“牛頭牌及圖”,而“老干媽味”字樣則位于中部,字體偏小,“牛頭牌及圖”在消費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消費者施加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出此商品來源。傳統(tǒng)混淆理論認為“商品來源存在混淆的可能”是商標保護的基礎,而被告使用“老干媽味”字樣并非用于識別來源,如何認定被告的使用行為是本案定案的關鍵。畢竟,對具備顯著廣告效應的馳名商標而言,無混淆,仍可能侵犯權利人的利益。這正是傳統(tǒng)商標混淆理論的局限所在。因此,有必要從商標功能視角去解釋“商標使用”,可以將其分為“識別性商標使用”和“廣告性商標使用”。在識別性商標使用行為中,被訴侵權人是將權利人的商標當作“識別標識”來使用,目的是使消費者對來源產生混淆,屬于混淆式侵權;而在廣告性商標使用行為中,被訴侵權人并沒有把權利人的馳名商標當作識別標識使用,而是將其用于包裝、宣傳中,起到廣告作用,甚至被訴侵權人在其商品或服務中還標注了自己的商標以表明其正確來源,后果在于淡化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屬于淡化式侵權。被告貴州永紅公司將涉案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牛肉棒產品的系列名稱,用涉案馳名商標來描述自己的產品,會使消費者誤以為涉案產品與商標權人貴陽老干媽公司具有某種聯(lián)系,被告貴州永紅公司將“老干媽味”作為一種口味,有可能導致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識別性減弱,甚至會導致其名稱通用化。基于以上分析,一審認為,被告貴州永紅公司侵犯了原告貴陽老干媽公司所擁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法官評析】

  一、馳名商標專用權與禁用權邊界的特殊性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了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的權利和排除他人侵犯商標權的權利,即商標權人的專用權和禁用權,賦予權利人禁用權意在維護其專用權,而權利人所享有的專用權與禁用權均體現了對商標功能的維護與發(fā)揮。由于傳統(tǒng)商標制度是以“禁止混淆”理論搭建的,商標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就此而言,商標權人的專用權和禁用權的邊界是一致的。但對于馳名商標而言,由于科技進步推動了國際國內貿易的發(fā)展,商業(yè)交易新形式的出現,市場的擴大和商業(yè)廣告的流行,商標權人為塑造和維護馳名商標的品牌效應付出了巨大成本,馳名商標具備了識別來源功能之外的廣告功能。為維持這種品牌宣傳效果,讓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不受干擾和破壞,就成了權利人最為重要的利益訴求。此時,馳名商標權利人需要的禁用權邊界就大于其專用權的邊界。

  二、商標使用分為“識別性商標使用”和“廣告性商標使用”

  涉案產品突出使用了被告自己的注冊商標“牛頭牌及圖”,而“老干媽味”字樣則位于中部,字體偏小,“牛頭牌及圖”在消費者中享有較高知名度。因此,可以認定消費者施加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出此商品來源,不會對涉案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但正如上述分析,馳名商標的禁用權邊界遠大于其專用權。事實上,對只具有識別功能的商標,傳統(tǒng)混淆理論確實沒問題,但對具備顯著廣告效應的馳名商標而言,無混淆,仍可能侵犯權利人的利益。這正是傳統(tǒng)商標混淆理論的局限所在。商標從最初具有的單一識別來源功能,到現在,其中一部分特定商標因其自身良好聲譽還具備了廣告功能和保證功能,因此,從商標的功能視角去解釋“商標使用”,可以將其分為“識別性商標使用”和“廣告性商標使用”。具體到本案,被告用涉案馳名商標來描述自己的產品,雖不屬于識別性商標使用,但卻屬于廣告性商標使用,仍然符合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

  三、“描述性使用”并不是與“商標使用”并列的一個概念,而是作為“商標使用”中的一種合理使用情形。

  并不是任何對商標的使用行為都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商標合理使用就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一種限制。商標法上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兩種情形:描述性使用與指示性使用。具體到本案,涉案產品上雖然印有“老干媽味”字樣,涉案產品也確實添加了“老干媽”牌豆豉,但不同于“原味”“香辣”“黑胡椒”等口味,“老干媽”在現實生活中并非任何一種口味,也不是任何一種原料,而是原告所擁有的馳名商標,因此不能將“老干媽”視為一個描述性詞匯運用在涉案產品上。同時,指示性使用必須是為說明或傳達真實信息所必需,本案被告可以直接采取標注“麻辣味”“豆豉味”等字樣來說明涉案牛肉棒的口味,而非替代性地借用涉案馳名商標。因此,被訴侵權行為易引起消費者將涉案產品與原告貴陽老干媽公司之間搭建不恰當的聯(lián)系,將“老干媽”商標所享有的優(yōu)良商譽投射到涉案產品上,故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

  四、馳名商標中的混淆式侵權與淡化式侵權

  識別性商標使用與廣告性商標使用均屬于商標使用,隨著經濟發(fā)展和實踐積累,馳名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不再僅僅是識別性商標使用行為,還包括了廣告性商標使用行為,兩者區(qū)別主要體現在:在識別性商標使用行為中,被訴侵權人是將權利人的商標當作“識別標識”來使用,目的是使消費者對來源產生混淆,屬于混淆式侵權;而在廣告性商標使用行為中,被訴侵權人并沒有把權利人的馳名商標當作識別標識使用,而是將其用于包裝、宣傳中,起到廣告作用,甚至被訴侵權人在其商品或服務中還標注了自己的商標以表明其正確來源,后果在于淡化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屬于淡化式侵權。

  本案中,被告貴州永紅公司將涉案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牛肉棒產品的系列名稱,用涉案馳名商標來描述自己的產品,會使消費者誤以為涉案產品與商標權人貴陽老干媽公司具有某種聯(lián)系。被告貴州永紅公司將“老干媽味”作為一種口味,有可能導致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識別性減弱,甚至會導致其通用名稱化。為了避免涉案馳名商標“老干媽”最后淡化為一種通用的口味描述性詞匯,有必要在本案中對該馳名商標作出反淡化保護,被告貴州永紅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貴陽老干媽公司所擁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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