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名稱與商品名稱如何區(qū)分?
前言:
商品的通用名稱,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稱,如:電視機、計算機、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稱只是指同一類商品的名稱,
不能用來區(qū)別同一種類的不同商品,是不得注冊為商標使用的。例如:計算機這一通用名稱是無法用來區(qū)別“聯想”公司生產的計算機
與“長城”公司生產的計算機。商標是能夠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能夠被消費者所識別的標志,如“聯想”、“長城”,因此通用名稱
不可以注冊為商標。
案例:
內蒙古雙奇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內蒙古欣洋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金雙歧”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注冊的指定為5類。
商標局認為該商標和在先商標“雙歧”構成近似商標,且“金雙歧”是一種可調整腸道菌群平衡,治療便秘或腹瀉的藥品名稱,作為商
標使用于指定商品項目,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或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駁回了注冊申請。
申請人決定委托我公司進行駁回復審爭取商標專用權。
我公司復審主要理由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申請商標不是藥品名稱而是商標名稱,同時整理提交了申請人的大量證據用
以證明?!?/span>
商評委經審理后決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金雙歧”是申請人研發(fā)的藥品的名稱,其指定使用在人用藥等商品上,整體上具有
區(qū)別產源的功能,不易使公眾產生誤認,亦未帶有欺騙性,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駁回
復審成功。
總結
在上述案例中,申請商標“金雙歧”使用時間長、使用范圍廣,知名度較高,雖然在90年代就開始在商品上使用,卻直到2016年才開始申
請注冊商標保護,商標局因此誤認為其為一種通用藥品名稱,駁回了其注冊申請。
申請人應對商標盡早地進行申請注冊,除了能夠防止寶貴的商標名稱被他人搶先注冊之外,注冊商標還應在使用宣傳商標過程中,使用注
冊商標標志R,強調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防止該商標自然轉化成為家喻戶曉的商品通用名稱,從而喪失了對該標志的獨占壟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