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商標注冊申請遭駁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 |
江蘇省南京貝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南京貝灣公司)欲在信息傳送等服務上申請注冊“打卡”商標,先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以缺乏顯著性為由予以駁回。隨后,南京貝灣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南京貝灣公司的訴訟主張,維持了商評委所作對“打卡”商標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 據(jù)了解,該案申請商標為第15958613號“打卡”商標,由南京貝灣公司于2014年12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8類信息傳送、移動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等服務上。 經(jīng)審查,商標局于2015年11月作出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南京貝灣公司不服,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今年4月,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以申請商標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為由,決定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南京貝灣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jīng)審理,一審法院并未支持南京貝灣公司的訴訟主張,南京貝灣公司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打卡”的通常含義為工作人員上下班時把考勤卡放在磁卡機上記錄下到達和離開單位的時間,可理解為“登記、出示證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信息傳送、計算機終端通訊等服務項目上,直接表示了相關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南京貝灣公司主張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獲得顯著性,但其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服務上經(jīng)使用已獲得可供注冊的顯著性。據(jù)此,二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