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萬!這個案子刷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商標侵權案判賠額紀錄!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 |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美巢集團股份公司訴北京秀潔新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在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墻錮”字樣,侵犯其“墻錮”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據悉,該案中1000萬元的賠償金額,是截至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賠額。 美巢拒絕他人擅用“墻錮”商標 因認為北京秀潔新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秀潔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墻錮”字樣,侵犯了其“墻錮”注冊商標專用權,位于北京市的美巢集團股份公司(下稱美巢公司)將秀潔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美巢公司關于判令秀潔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的訴求,并全額支持了美巢公司1000萬元的索賠金額。 據悉,該案中1000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賠額。 維權索賠一千萬 據記者了解,美巢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一家專業(yè)生產、銷售高品質家裝建材產品的企業(yè)。歷經20余年發(fā)展,該公司旗下的易呱平、坊水固、占木寶、墻錮、墻尼、一勾德等品牌備受消費者青睞。 美巢公司訴稱,其系核準注冊在工業(yè)用粘合劑、工業(yè)用膠等商品上的第3303708號與第4882697號“墻錮”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同時,美巢公司主張兩件涉案商標經過與該公司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美巢”商標與“易呱平”商標結合商業(yè)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 2014年10月,美巢公司發(fā)現秀潔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秀潔公司制造、銷售的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了“秀潔墻錮”“易康墻錮”“興潮墻錮”字樣。 隨后,美巢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秀潔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秀潔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 據中國商標網顯示,涉案第3303708號與第4882697號“墻錮”商標申請注冊日分別為2002年9月與2005年9月,后均被核定使用在在工業(yè)用膠、工業(yè)用粘合劑等第1類商品上,目前兩件涉案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 記者了解到,在實際商業(yè)宣傳和使用中,美巢公司將“墻錮”商標與該公司享有專用權的“美巢”商標聯合使用在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外包裝、裝潢上,并在“墻錮”商標旁標注有“乳膠界面劑”或“界面處理劑”字樣。2004年、2007年、2010年及2013年,美巢公司持有的“美巢”商標曾被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并于2007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而秀潔公司在庭審中辯稱,該公司先后于1998年和2006年申請注冊了“秀潔”“易康”與“興潮”3件商標?!皦﹀d”二字使用在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顯著性較弱,不會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墻錮”一詞為建筑裝飾領域對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且秀潔公司并未將其進行突出使用;另外,秀潔公司主張其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金額較低、數量極少,美巢公司索賠1000萬元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據中國商標網顯示,秀潔公司分別于1998年11月、2006年1月、2006年8月提出第1401072號“秀潔XIUJIE及圖”商標、第5130550號“易康”商標、第5536078號“興潮XINGCHAO”商標的注冊申請,后均被核定使用在第1類工業(yè)用膠、工業(yè)用粘合劑等商品上。 賠償數額獲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秀潔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全國范圍內的建筑裝修材料經營者、消費者,對“墻錮”文字的認知能夠達到指代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的程度,因此涉案商標“墻錮”不屬于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且秀潔公司將“墻錮”二字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權商品的外包裝桶顯著位置,字體較大,屬于商標性使用,侵犯了美巢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針對該案的賠償數額,美巢公司主張根據秀潔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并提供了公開信息渠道可以獲知的秀潔公司經營侵權商品的相關證據。在審理過程中,秀潔公司對美巢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內容的客觀性提出異議,一審法院向秀潔公司釋明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提交反映其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相關證據,但秀潔公司拒不提供相關經營活動的帳簿、資料等,也未就相應公證書效力向公證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撤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無論是基于營銷策略還是其他考量的因素,任何商業(yè)主體在宣傳推廣活動中所使用的言辭應當表述準確、所使用商業(yè)數據應當務求客觀真實,任何通過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所使用的宣傳內容獲得的不當利益,在侵權責任判定特別是侵權賠償數額判定中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該案中,美巢公司已盡到相應的舉證責任,而證明侵權商品的關鍵數據,如實際銷售數量、銷售單價等均由秀潔公司掌握,但秀潔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上述證據,且美巢公司主張侵權賠償的考量因素與該案查明的相關事實能夠相互印證,秀潔公司應當自行承擔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的法律后果。 基于上述因素,并結合秀潔公司的銷售時間跨度、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美巢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標的市場知名度、美巢公司在該案中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一審法院認定美巢公司主張的1000萬元的侵權賠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全額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秀潔公司停止在其制造、銷售的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墻錮”字樣,并賠償美巢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