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歷史文化背景、淵源對商標注冊的重大意義
新聞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 |
一、案件基本情況 第3735206號“南少林寺”商標由福建省福清南少林寺于2003年9月2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該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宗教教育”等服務上。在該商標獲得初審公告后,中國嵩山少林寺對其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該商標在“宗教教育、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組織表演(演出)、書籍出版、節(jié)目制作、演出、經(jīng)營彩票”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裁定文號:2014商標異字第00703號)。 2014年4月17日,南少林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2014商標異字第00703號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復審,主張商標的申請注冊系基于自身作為合法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與中國嵩山少林寺的并存(即南北少林之并存)是歷史和現(xiàn)實的客觀狀態(tài),二者含義和指代事物不同,不屬于近似商標。尤其是,從雙方各自特殊的歷史背景、宗教文化淵源以及多年來已經(jīng)形成的公眾認知格局綜合判斷,該商標與“少林寺”引證商標并存注冊和使用根本不會引發(fā)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據(jù)此,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核準該商標在第41類全部指定服務上的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過審理認為:南少林寺在本案中提交的大量古籍、史料、新聞報道等足以證明福清南少林寺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中國嵩山少林寺在歷史沿革、文化淵源等方面具有較大差異,這些足以使相關公眾能夠?qū)ⅰ澳仙倭炙隆鄙虡伺c中國嵩山少林寺的“少林”引證商標相區(qū)分,雙方商標的并存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最終,裁定“南少林寺”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二、主要做法與經(jīng)驗 本案的爭議焦點事實上主要涉及對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條近似商標如何進行判斷和理解的問題。 眾所周知,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南北少林之稱,這是不爭的事實。南、北少林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但又各居一方、各有特點?!澳仙倭帧焙汀氨鄙倭帧庇兄举|(zhì)的歷史區(qū)別和不同的文化遺址,這是本案的歷史背景和沿革,同時也是公眾熟知的現(xiàn)狀。而“南少林寺”作為寺廟名稱,自考古發(fā)掘至修復重建,產(chǎn)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其知名度和美譽已代代相傳,根深蒂固。這是本案的知名度、以及使用歷史因素。 “南少林寺”與“少林”以及“少林寺”,所指的對象和概念范疇并不等同?!澳仙倭炙隆迸c“少林”、“少林寺”,在含義方面不同,現(xiàn)實中足以為民眾準確區(qū)分,不會造成混淆。這是本案商標標志對比的因素。 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結(jié)合上述全部要素綜合認定,“南少林寺”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是以足以引發(fā)市場混淆為判斷標準,實務中不僅僅是指商標標志本身的近似判斷,同時要結(jié)合雙方商標的知名度、公眾現(xiàn)實的的認知狀態(tài),以及特殊情況下(如歷史沿革、使用背景等)如何處理在尊重已經(jīng)形成的市場格局、最大限度的做到既能劃清商業(yè)標志邊界同時又允許特殊情況下的商標共存之間的平衡關系。本案之裁定結(jié)論正是在這種平衡和判斷下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