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大帝”之爭再審得以厘清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將“泰山大帝”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和使用,是否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圍繞這一問題,山東省兩家均主營石膏板類商品的企業(yè)展開了一場長達3年的商標權屬紛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終審判決中,針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將“泰山大帝”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從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應予撤銷注冊。
據(jù)了解,該案系爭商標為第3011175號“泰山大帝”商標,由山東省泰安泰山元帥紙面石膏板廠于2001年11月提出注冊申請,2003年3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19類石膏板商品上。2010年4月,系爭商標經(jīng)核準轉讓予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下稱萬佳公司)。
2013年5月,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針對系爭商標提出爭議申請,請求撤銷系爭商標的注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于2014年4月作出裁定認為,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泰山大帝”亦被稱為“東岳泰山大帝”“泰山神”,是道教山東泰山地區(qū)獨有的神靈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傷害宗教人士的感情,進而產(chǎn)生不良影響。據(jù)此,商評委裁定撤銷系爭商標的注冊。
萬佳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未獲支持。
隨后,萬佳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泰山大帝”真實、準確地在宗教領域為信仰者或崇拜者使用或存在直接關聯(lián),據(jù)此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原判及商評委被訴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泰山公司不服上述二審判決,隨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相關證據(jù)和宗教界機構人士的認知表明,“泰山大帝”均指向“泰山神”或“東岳大帝”,而不是指向其他道教神靈,“泰山大帝”的稱謂系客觀存在,具有宗教意義。因此,將“泰山大帝”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和使用,可能對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造成傷害,從而造成不良影響。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該案二審判決,并維持了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