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多美搶金磚商標獲終審支持 一審曾敗訴
新聞來源:法制晚報 | |
稱“金磚”商標被搶注,味多美起訴商評委,一中院一審駁回味多美公司訴求后,味多美不服上訴。記者今日獲悉,市高院終審改判,撤銷一審判決,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事件 稱金磚商標被搶注 味多美提異議被駁 2007年11月9日,姜先生申請注冊“金磚Gold Brick”商標,指定使用在“高點、甜食、咖啡、茶、糖果、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面”等商品上。 該商標公告期間,味多美公司提出異議,請求依據(jù)《商標法》不予核準注冊。 味多美公司認為,該商標損害了其在先著作權,而且該商標與其在先使用的商標完全相同,構成搶注。 商標局認為味多美公司所提異議不成立,裁定“金磚Gold Brick”商標核準注冊。 味多美公司不服提起異議申請。但商評委復議后,裁定核準“金磚Gold Brick”商標的注冊。 味多美起訴商評委 一審敗訴 味多美不服起訴商評委。 味多美公司表示,味多美牌金磚(乳酪餡)產品在2006年9月舉辦的第二屆中國(北京)國際餐飲、食品博覽會上獲得食品博覽會銀獎,產品照片顯示,在味多美牌金磚(乳酪餡)產品內、外包裝正中間位置均突出顯示有“金磚Gold Brick”標志,標志式樣與涉案商標內容相同。 此外,異議商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張某在其他商標代理機構工作時,曾代理了味多美公司的商標業(yè)務。張某明知或應知“金磚Gold Brick”商標蛋糕商標的情況,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味多美公司的“金磚Gold Brick”商標于2006年9月在先使用,該著作權早于姜先生申請日期2007年11月9日。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味多美公司主張著作權的證據(jù)僅為著作權登記證書,且登記時間在姜先生申請注冊日之后,由于作品登記采取自愿原則且登記事項溯及既往,而登記機關僅對相關事項進行形式審查,因此在無其他相關證據(jù)相佐證的情況下,僅依該登記證書,難以證明味多美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權,亦不能認定“金磚Gold Brick”商標系搶注。 一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味多美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味多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改判 市高院:構成不正當手段搶注 市高院認為,被異議商標標志由“金磚”和“Gold Brick”組合而成,該標志與通常的文字排列沒有明顯區(qū)別,未達到著作權法所保護作品的創(chuàng)作高度,味多美公司主張著作權的《味多美“金磚”外包裝圖》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味多美公司關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認定,在姜先生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前,味多美公司已經(jīng)在先使用并形成了一定影響。姜先生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味多美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標構成相同商標或類似商標。姜先生申請注冊商標,并未充分說明其使用的正當依據(jù),因此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具有惡意,構成不正當手段對他人商標的搶先注冊。 綜上,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判決錯誤,予以糾正。4月11日,市高院終審裁定,撤銷一中院的一審行政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商評委重新就異議商標作出復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