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李逵頻頻上演 律師:“傍名牌”涉嫌商標侵權
新聞來源:新浪
“傍名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本來與名牌毫無關系,偏偏要在商標、企業(yè)名稱上千方百計扯關系,這種極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和混淆的“傍名牌”現(xiàn)象,不但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直接影響到市場經濟的良性有序發(fā)展。隨著打“擦邊球”的現(xiàn)象越來越多,被“傍名牌”行為侵害自身權益的知名品牌應該如何為自己維權,相關行業(yè)、相關執(zhí)法部門又該如何杜絕此類現(xiàn)象發(fā)生?
案例:“福湘建森”被通報 “福湘”品牌躺槍
自今年1月以來,湖南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圍內對裝飾裝修材料、家具、櫥柜等14個商品品類進行質量抽檢。3月18日,湖南省工商局對抽檢結果進行了公布。此次行動共抽檢商品樣品694組,合格435組,不合格259組,其中6成以上裝飾裝修材料樣品抽檢不合格,不合格率居首。
在這當中,一家名為“福湘建森”的裝飾裝修材料公司名列其中。由于與全國知名品牌“福湘”及其相似,讓不少消費者直觀地認為,“福湘建森”就是“福湘”的子品牌或者子公司。而記者從湖南福湘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了解到,兩者事實上沒有任何瓜葛,品牌商標的雷同類似,給“福湘”品牌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湖南福湘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從媒體曝光“福湘建森”產品不合格起,“福湘”品牌所屬企業(yè)福湘木業(yè)每天都接到消費者投訴電話和質問,一是買了“福湘建森”產品的消費者看到媒體曝光其產品不合格,誤以為“福湘建森”即為“福湘”,要求“福湘”進行賠償和道歉;二是福湘經銷商反映強烈,經銷商要求福湘木業(yè)向工商總局請求撤銷“福湘建森”,因其嚴重誤導消費者,消費者誤傳“福湘”產品不合格,造成經銷商很大損失。”
該負責人介紹,市場調查顯示,已經有消費者在選擇“福湘”產品時誤購“福湘建森”產品,而3月18日曝光“福湘建森”產品不合格,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澳壳拔覀円呀泴ΑO娼ㄉ宀牡纳a商和銷售商涉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傍名牌”現(xiàn)象普遍,知名品牌深受其害
事實上,類似的“傍名牌”事件早已層出不窮。以零食為例,不少消費者在開封零食之前會發(fā)現(xiàn)他們所購買的“奧利奧”其實是“粵利粵”“雪碧”是“雲(yún)碧”“康師傅”是“康帥傅”“營養(yǎng)快線”是“營養(yǎng)抉線”。最無奈的是這些小零食價格不貴、離店不退,使得消費者往往只能咽下苦果,甚至有網(wǎng)友調侃,“傍名牌”的產品層出不窮,怪只怪中國文字博大精深,讓消費者眨眼間不易識別。
對于這一現(xiàn)象,湖南思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季告訴記者,類似的“傍名牌”現(xiàn)象在市場上較為普遍,我們常見的各類“山寨”產品大都是此類形式,是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例如在“華倫天奴”“拉菲”等國際知名品牌前后加字、用形似字代替原有品牌等。日前開庭審理的“仙都珍品”醬板鴨、“仙都山水”醬板鴨侵犯知名品牌“仙都”醬板鴨的案件,最終就以前者敗訴告終。
但盡管如此,“傍名牌”現(xiàn)象仍然屢禁不止,讓已經占據(jù)一定市場份額的知名品牌苦不堪言。
律師:這些行為可能存在商標侵權
究竟哪些行為可能存在商標侵權?張季律師告訴記者,以“福湘建森”案件為例,“福湘建森”商標雖然已經核準注冊,但在下列情況下仍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第一種情況是,“福湘建森”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有意突出“福湘”二字或將“福湘建森”拆分為“福湘”和“建森”兩部分使用;第二種情況是,“福湘建森”產品在經營中采取虛假宣傳(如宣傳是福湘產品的經銷商)等手段,讓消費者誤以為該“福湘建森”產品與“福湘”產品有關;第三種情況是,如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福湘建森”是惡意摹仿馳名的“福湘”商標,則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直接判定商標侵權,以體現(xiàn)法律對馳名商標的“強保護”。
被侵權企業(yè)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惡意傍品牌對行業(yè)傷害很大,這種做法是對消費者的極度不負責任,最終也會害人害己。因此,整個行業(yè)應該先從自己做起,行業(yè)自律非常重要。“福湘”品牌相關負責人同時建議,被侵權企業(yè)在遇到侵權問題時,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品牌利益。他同時呼吁加強對傍品牌商人或企業(yè)的監(jiān)管和打擊力度,維護市場公平和正義。
對此,張季律師表示,被侵權企業(yè)要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要把商標基礎保護工作做好做扎實,制定周詳?shù)纳虡吮Wo策略?!斑@里建議通過咨詢專業(yè)的商標律師來進行,否則很容易存在漏洞,為他人仿冒留下可乘之機?!逼浯?,他表示,一旦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就應進行積極的維權。最后,當市場混淆發(fā)生后,應積極澄清事實,通過公開聲明、媒體報道等方式消除品牌不良影響。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侵權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是主要的侵權責任方,同時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提供便利的單位或個人,可以認定共同構成侵權,需要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遇到侵權問題時,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品牌效益。”